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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 2020-07-20
来源: 通州区人力社保局

为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通过创新创业带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保持我区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14〕4号)和《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本区劳动者创业

(一)创业一次性补贴

1.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劳动力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45周岁以上、在校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未满5年的退役军人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区内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名本区户籍劳动力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

补贴标准: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2. 众创空间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校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未满5年的军人;以上人员进入区内众创空间成功创业(在本区众创空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补贴标准:按实际经营规模及项目发展等综合情况,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创业10000元至50000元补贴。

(二)创业场地房租(工位)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劳动者,进入区内已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创业(在本区内已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经营一年以上;当年申请上一年度房租补贴,如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额度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房租补贴。

(三)提供免费公益性创业场地

申请对象: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运作模式:可申请轮候在指定具备规模的综合商贸市场、便民超市内,免费使用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柜台、摊位及门面从事个体经营。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以上创业场地的租赁费。

二、鼓励企业、团队成功创业带动就业

(四)初创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

补贴对象:本区内初创小微企业(在本区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地须与注册地一致,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聘用二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聘用五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聘用十人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创业创新团队成果转化启动资金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由区人力社保局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创业赛事选拔,获得三等奖以上或相应名次的创业团队,且赛事结束一年内在本区成功创业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的,根据赛事级别给予启动资金。

补贴标准:获得国家、市、区级三等奖以上或相应等次的创业团队,分别给予50000元、30000元、1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六)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补贴及评选创业明星奖励

补贴对象:区内各街道、乡镇、各类企业及创业团队,利用区域特点,自身运营模式和特色优势,提供创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和创业明星人选,通过评审纳入区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明星库的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明星。

补贴标准:对于纳入区级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明星库的分别给予1000元/个遴选补贴;对于纳入区级创业明星库的创业明星个人给予10000元/个自主创业奖励。

(七)创业指导专家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咨询、培训、评审等活动,以及通过备案开展一对一创业帮扶活动,且纳入通州区创业指导专家库的各类相关指导服务专家。

补贴标准:每次活动给予1000元工作补贴;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正常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2000元工作补贴。

(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补贴

补贴对象:经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每期发文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补贴标准:按照市、区级每期分别给予60000元、40000元一次性运作补贴。

(九)鼓励购买创业服务成果

政府可根据自身需求采取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自身具备能够提供专业创业指导、创业讲座、创业网络服务、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见习、创业专家服务和创业一系列帮扶等相关资源的社会服务机构,为本区创业者提供丰富多样的创业创新活动和优质高效的便捷服务。

四、其它

1.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创新企业均不包含劳务派遣公司,且注册登记日期均在2018年12月1日之后。

2. 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的补贴,除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作补贴明确可以叠加的,均不得重复享受。

3.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及奖励资金,除由创业团队申请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补贴及创业明星奖励资金以外,各项涉及补贴及奖励资金只得拨入申请人或单位各自实体对公账户。

4.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相关补贴、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区人力社保局将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14〕4号)中相关办法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6. 本办法中具体操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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